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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2-03-01 00:00 信息来源: 点击:次  【字体:
                              豫科〔200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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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推动中原崛起”的指导方针,积极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环境,着力构建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努力探索企业自主创新机制,全面培养企业创新人才,大力弘扬企业创新文化,整体推动我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大幅度提高我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河南,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探索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效模式和措施。通过试点工作,大幅度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形成较为成熟、有推广价值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模式,为广大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借鉴和示范,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
    “十一五”期间,培育100家以上省创新型示范企业,并争取一批优秀企业进入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行列。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引导。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研发投入的主体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二)注重集成。把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计划、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等措施有效地集成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三)分类指导。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各自特点,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评价办法;区别不同行业、地方情况,指导其根据各自特点开展试点工作。分期分批推进试点企业培育和评估工作。
    (四)重点推进。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进行重点引导和支持,发挥其对各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和体制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选择条件
    河南省创新型企业分为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被确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直接命名为河南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经过培育,达到创新型示范企业标准的,认定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
    选择一批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7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信用良好,近三年连续盈利,财务报表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未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企业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比例。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5%以上;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拥有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相关专利,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或省内居于领先地位。主持或参与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四)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较好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为健全的技术研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重视科技人员及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有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有创新管理意识,努力营造企业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建立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管理规范高效。
    (六)具有行业或地区示范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创新和管理,通过竞争发展,能够形成企业自有品牌;在产业链发展中关联性强,在行业或区域产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发展潜力;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或具有较强的提供就业岗位的能力。
    (七)重视支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展。加强职工技能培训,不断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操作法,有效提升职工整体技能水平,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发明等创新活动成效显著;普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提高职工创新意识,营造良好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和氛围。
    试点企业主要在骨干企业、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中选择。骨干企业是指河南省百户重点工业企业和50户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转制院所是指已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含中央驻豫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近三年内,有偷税漏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环保未达标和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五、支持措施
    (一)落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规定。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等。
    (二)支持和引导创新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有效集成我省各类科技计划,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科研计划项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创新型企业给予优惠信贷支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企业技术创新。将企业研发投入作为其申请政府科技经费的前提条件,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主体。
    (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发中心。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新时期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发自主创新产品。鼓励创新型企业积极开展成果转化,研发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的创新产品优先认定省级自主创新产品、优先推荐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对自主创新产品产业化中符合国家政策的用地实行优先审批。鼓励创新型企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
    (五)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统筹项目、基地、人才建设,注重在各类科技计划实施中发现和培养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战略科学家、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高级专家等尖子人才。注重培养创新型企业家,并充分发挥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作用。鼓励创新型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加强人员交流与合作,支持创新型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
    (六)支持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探索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我省优势产业中,选择产业集中度高、技术优势明显的区域和技术领域,以骨干创新型企业为龙头,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合产业集群发展特点、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新方法、新思路。
    (七)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创新型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支持创新型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八)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由省总工会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状”。省级科技进步奖将加强对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奖励,对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予以优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管理
    (一)省科技厅商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全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评价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创新型企业的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二)各省辖市科技局商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并做好创新型企业的管理工作。
    (三)试点企业的选择采用“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申请企业填写《河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申请书》,编制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
    (四)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评审指标体系,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择优确定创新型试点企业。
    (五)创新型试点企业培育期一般不超过2年。省科技厅负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评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试点企业称号。对验收合格的企业授予“河南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
    (六)各地方可参照本方案在本地区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